B:內部規章制度—B2:防治污染設施管理制度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時間: 2012-11-22  來源:admin      閱讀次數:6541次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條  新建的防治污染設施,在試運正常,取得充分數據的情況下,由安全環保部牽頭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環保驗收,被驗收的建設單位要提出包括工藝設計、設備性能、施工質量、試運行情況、處理效果和存在問題等方面的書面報告,驗收合格后,方可正式投入使用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條  凡經鑒定驗收合格的設施需設固定人員管理,建立健全必要的規章制度,嚴格執行工藝紀律,建立技術檔案,定時監測和考核,加強維護和檢修,保證裝置同時運行。凡因各種原因,需停運防治設施時,事先報安全環保部批準,不準無故停運和偷排偷放污染物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條  凡已建成的防治污染設施,因設計不合理,技術設計不過關,而失去防治能力,需停運、報廢和拆除時,必須經安全環保部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鑒定和批準,不準擅自閑置不用或拆除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條、污水處理站管理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、污水處理站管理人員必須熟悉污水處理站的處理工藝及設施、設備的運行要求與技術標準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、污水處理站操作人員必須了解污水收集管網的布置、走向和集水井的位置,以及污水處理站的處理工藝,熟悉設施、設備的運行要求和技術指標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、污水處理站管理人員和污水處理站操作人員應按《環境保護檢查、巡查制度》的要求巡視檢查污水管網、構筑物、設備、電器和儀表的運行情況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、 加強進、出水水質和污泥管理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、準確記錄各項生產指標、能源和材料消耗等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、崗位的操作人員應按時做好運行記錄,數據應準確無誤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、 操作人員若發現異常情況,應及時處理或上報安全環保部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、各種機械設備應保持清潔,無漏油、漏氣等現象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、污水處理構筑物堰口、池壁應保持清潔、完好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、根據不同機電設備要求,定時檢查、添加、更換潤滑油或潤滑脂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條、鍋爐水膜除塵器要保持完好,防止漏風而影響除塵效果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條、公司內其它環保付件和環保設施要保持完好并運行可靠,未經安全環保部批準,不得私自停運或改變其使用參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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